基于監理行業現狀和會員的強烈訴求,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深刻的意識到,深化監理制度改革不能“等、靠、要”,也不能只發牢騷、不解決問題,必須主動出擊、有所作為,為行業風險把脈。為此,經協會反復醞釀,特整合業內專家及法律界資深人士,成立由協會會長孫成為組長的課題組,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的課題研究,期望為推動廣東省乃至全國監理制度改革提供法理支撐。
本課題總體思想是以建設工程監理(包括個體、企業及行業)為研究對象,聚焦建設工程監理刑事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為實證研究的抓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為主要辨別對標罪名。通過深入探索監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沖突問題及監理刑事法律責任承擔的司法實踐規律,進而提出應對構想及方案。
課題編制組自2019年7月1日開題,歷時近一年,經過與行業內外及法律界專家的多方討論修改,并三易其稿,于 2020年4月29日完成結題驗收。在此期間,課題組收集了近十年國內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例,通過實證研究作為核心研究方法,包括判決書統計、案例分析、問卷調查、法規梳理等,就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刑事法律責任追究存在的法律解釋、司法適用等問題及成因進行實證分析,深入探索監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沖突問題及監理刑事法律責任承擔的司法實踐規律,從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定范圍、管理機制、行業發展、刑事責任承擔等方面都一一提出應對構想,為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立法提供決策參考。
在研究過程中,課題組通過問卷調查和判例分析,針對目前監理行業普遍存在的四大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一是監理應否普遍地成為重大(生產)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值得商榷;二是監理職責界限不明有致監理刑事責任擴大化之虞;三是不判明因果關系可能致監理人員被錯誤入罪;四是《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的司法適用亟待規范。
同時,結合對質量安全監理責任的域外比較考察,課題組也發現美國、英國、日本、中國香港等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的管理模式各具特色,我國監理制度與之相比存在明顯的差異:一是我國工程監理類別和范圍與國際工程咨詢相比過于狹窄;二是我國工程監理設置側重于制度規定,而國際工程咨詢順應市場需要;三是與國際工程咨詢相比,我國工程監理普遍性地承擔了過于細化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國際工程咨詢中,工程師通常并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發達國家對于工程安全監管多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多元化監督模式;四是我國工程監理市場化程度較低,工程監理取費也明顯低于國際工程咨詢業務的市場標準。通過了解各國的監理模式也為解決我國監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在此基礎上,課題組依托風險管理理論重點提出了監理刑事責任風險防控方案。通過本次課題研究活動,初步實現了課題的編制目的,即:一是識別和防控監理刑事法律責任風險;二是為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立法提供決策參考;三是為推動廣東省和全國監理制度改革試點提供理論支撐;四是為監理行業頂層設計與未來發展規劃建言獻策。
本次協會組織的建設工程監理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的課題研究活動,是行業開始自覺探索監理事業可持續發展的積極信號,其意義遠大于內容本身。因此,從本課題開題之初直至課題驗收結束,一直得到中監協及住建部有關部門和領導的高度關注與支持,現已提交相關部門作為政策制定參考。目前,正值我國建筑法修訂之際,課題組認為,工程監理制度是構建我國建筑業市場化、法制化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礎。目前監理行業法律法規的建設應與時俱進,并不斷探索建立健全既適應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促進行業持續發展的常態化機制;同時監理企業也要通過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贏得市場的尊重,從而實現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轉載:廣東省監理協會